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2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理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送达的开庭传票中,明确载明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阳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住宅楼塑钢门窗,双方应系承揽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即时当事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位于东昌府区王宅工地为上诉人安装门窗,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在东昌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错误的。本案不是保险合同纠纷,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二十条规定是错误的。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包弘泰.御景王宅A区14#、15#住宅楼塑钢窗工程,该工程涵盖全部图纸范围及建设单位签证的塑钢窗制作与安装变更工程,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不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5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