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0078号
原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中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1月14日立案。原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72元,减半收取2195.86元,由原告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