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汇丰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1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汇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范庄村村北46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MHCD4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241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汇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1诉前调确11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谷汇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21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