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79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亳州市洁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友阳步行街D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36071096(1-1)。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被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诉被告亳州市洁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洁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还15575元。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