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遵民初字第2620号
原告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922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内。
被告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城西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庭外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遵化市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