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千恒鼎利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昌黎县宜家致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3733号
原告北京千恒鼎利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十里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322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千恒鼎利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恒鼎利公司)诉被告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恒鼎利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千恒鼎利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千恒鼎利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千恒鼎利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