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1437号之二
原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绍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港,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10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田军
审判员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