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6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112135.00元,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08186.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23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112135.00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08186.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案件受理费1232.00元、执行费1668.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