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组织机构代码:771047958。
法定代表人:安云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29958。
法定代表人:高夙绨,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淄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559648.00元及利息、滞纳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