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4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

法定代表人安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石家村村委div>

法定代表人徐海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鲁03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4038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