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1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
法定代表人:安云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913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3738********人民币1940317.6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521********人民币371750.7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521********人民币307735.58元。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