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13号
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1047958H。
法定代表人:安云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88798796T。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1980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1980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