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邢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14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大房村4甲59号。 原告:邢**,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委会**2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小区21排010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24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15号。 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1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与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邢**、**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