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14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大房村4甲59号。
原告:邢**,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委会**2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小区21排010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24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15号。
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1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与被告**、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邢**、**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