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五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966722X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1047958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