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五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966722X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1047958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