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凯贝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5024C。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楼109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4861989B。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牛明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邹平市。

上诉人杨国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6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原审法院无故不将(2014)邹民初字第1574号一案中的证据材料作为比对样本移送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错误,上诉人再次提交比对样本原审法院不予采用错误。

被上诉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邹平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另,原审被告牛明金的住所地位于邹平市,故邹平市人民法院亦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乃群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超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红娟

书 记 员 张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