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35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偿还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76706.1元及利息。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2月9日、2022年1月4日、1月14日、2月7日、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无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已被我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表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谢德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