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3583号
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信息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