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120号
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10号13号楼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00××××9927的账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806××××7750的账户内存款共计460000元。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00××××9927的账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806××××7750的账户内存款共计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