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10号13号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4861989B。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5024C。
法定代表人庞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民终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小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耿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