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1295号
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筌,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炳巨,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54元,由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