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12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鲁1002民初1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照该民事裁定书查封***名下位于威海市沈阳路-102号-2511室房屋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现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威海市沈阳路-102号-2511室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