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12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法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青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沈阳路-102号-2511室房屋进行查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沈阳路-102号-2511室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5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