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81民初2272号
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冬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