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2748号
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79QQ500。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8栋1楼16-2号。
法定代表人:易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亮,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仕均,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551989M。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159号1幢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林。
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四川海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