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26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159号1幢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55198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阆中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办事处阆水东路1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4KAXC61。
法定代表人:敬长进。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阆中元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497××××9787)上的存款37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户(账号5105××××0373)上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阆中元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497××××9787)上的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阆中元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户(账号5105××××0373)上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