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8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与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和解后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学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