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383号
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44栋3单元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有,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卢昕,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0元,减半收取13780元,由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
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