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3192号
原告: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44栋3单元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兰家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佳颖,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兰家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40元,减半收取计17820元,由吉林省紫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
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