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470号
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44栋3单元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有,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卢昕。
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6.00元,减半收取计4,533.00元,由吉林省紫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