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景致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市景致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9515号
原告: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C区C2-C4商铺二层202号商铺之二卡。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凯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景致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35区端州七路北侧时代公馆4号楼1层35卡商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永勇。
被告:肇庆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吉祥路一巷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符秀香。
被告:符秀香,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棕榈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吉祥路一巷7号首层(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陈良军。
被告:陈良军,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景致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符秀香、肇庆市棕榈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