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43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1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593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134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0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资金;本院分别于2021年04月13日、2021年05月14日、2021年09月1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以及网络银行(微信)账户进行冻结,冻结的期限均为1年,即分别自:2021年04月13日起至2022年04月13日止;2021年05月14日起至2022年05月14日止;2021年09月18日起至2022年09月18日止。
二、2021年04月08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07月16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07月16日起至2024年07月15日止。上述房屋因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
三、2021年0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04月20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未缴纳公积金。
五、2021年04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1年09月0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2021年07月0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无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6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上述被执行人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若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续封申请,如未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导致冻结、查封的财产被解冻、解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