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15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4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保全人:***,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雪山镇,公民身份号码
二、案件由来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22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立案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后,对被保全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名下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2020)黔2731民初22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