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571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请执行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款4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执行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4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由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3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两年之內申请恢复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