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县长田桥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长田家具孵化园F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国彬。
被执行人: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与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内容:“依据生效(2020)黔2731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零二元,由被告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财产线索以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名下的财产。
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抵押在银行,现在不宜处置,待有执行条件后再对其资产处置,并告知申请人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现状,该财产抵押在应,现阶段不宜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抵押在银行,现在不宜处置,待有执行条件后再对其资产处置。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电话与其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731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贵州省侨建企业集团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