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知民初680号
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26号昊宇大厦60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T47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7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米来环境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