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鹏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庐山区创世纪吊顶材料店与深圳金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6145号
原告庐山区创世纪吊顶材料店,住所庐山区新三鼎市场D3区*****号。
经营者***,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鹏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62号景***停车库二层205、206(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78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庐山区创世纪吊顶材料店诉被告深圳金鹏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山区创世纪吊顶材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莹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张小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巧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