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7744号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406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9幢2层A-7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大道79号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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