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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7744号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406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9幢2层A-7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大道79号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