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03民初2330号
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7836,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33W9T7A,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客乡老街7号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翼天文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合计1173171.82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欠款明细如下:1、***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欠工程款103916.07元;2、***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欠履约保证金20822元;3、***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欠工程款1048433.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2846.43元。逾期利息明细如下:1、***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以实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124738.07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时,为12852.34元,并顺延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以实欠工程款104843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时,为79994.09元,并顺延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应付的款项在被告的财产中优先清偿。五、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所有起诉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公司,参与了被告开发的***都人家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合同具体表现内容如下:1、***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都人家项目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YTMZ-施工类-20200520010,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包验收通过、包管理费、***、包税金(9%专用增值税费)、包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直接及间接费用的承包方式,负责对***都人家项目AB地块8栋(即5#楼、45#楼、50#楼、51#楼、54#楼、61#楼、62#楼、63#楼)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混凝土独立基础、垫层、现浇钢筋、预埋件、钢梁、钢柱、玻璃雨棚安装等的内容,工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装卸、辅材、安装等的一切工作内容,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含税416454.81元。2020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开工令,认定原告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同意开始施工。工程于2020年7月30日竣工。2020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工程项目及验收后,共同制作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原告、被告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工程总监)及监理单位的一致确认。202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工程部、财务部进行合同结算,已确认应付原告合同价款416454.81元,签证增加项41447.84元,履约保证金20822元,共计总工程款478724.65元,已付353986.58元,欠款124738.07元。
2、***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项目:2020年8月13日签订了《***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YTMZ-施工类-20200813018,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包验收通过、包管理费、***、包税金(9%专用增值税费)、包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直接及间接费用的承包方式,负责对***都人家康养文旅综合体(一期)A、B地块演艺中心升降台地板、观众席面板施工工程,工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舞台木地板、观众席地板,合同采取暂定总价含税1506263.02元。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开工令,认定原告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同意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新增2#楼内演出外廊垫高架子工程,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85010.86元的《补充协议(一)》;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新增2#楼控制室装修工程,于2020年11月8日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73428.35元的《补充协议(二)》。2020年12月24日项目竣工,2021年2月1日原告与项目监理单位梅州市正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工程部负责人***共同制作了《竣工图》,按竣工图中载明原告在完成主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工程量基础上,还根据被告的要求额外新增了部分的工程量,以实际竣工图的造价合计原告工程总造价为2203300.05元。2021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工程项目及验收后,共同制作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原告、被告参验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总经理及监理单位的一致确认。经原告核算,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三份合同确认的价款1506263.02元、143785.61元、152206.03元及《竣工图》按被告要求的增量部分401045.39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54856.3元,欠款1048433.75元。原告已向被告多次提交了请款申请,但被告以材料不全面、格式不正确、负责人员没空等理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工程款。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实际欠付的工程款及对欠付工程款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翼天文旅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有异议。根据原、被告重新结算确认书上,有重新确认两个工程的金额,雨棚工程款455728.38元,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全部加起来2195501.88元,两个工程合计2651230.26元,我方已支付1508842.88元,现在仍欠1142387.38元,**约保证金20822元也应是1163209.38元。因本金发生了变化,利息也应有变化,不应是9万多元。律师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四项诉讼请求,合同未有该项约定。第五项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2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都人家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雨棚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都人家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合同总价416454.81元(含增值税税率9%);工期预计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以甲方或第三方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证明书为准;付款方式:乙方所有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双方结算完成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载明的次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支付。乙方应予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内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即20822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指令单》要求增加工程,《工程指令单》内容是:“因招商需要,46#楼增加两个钢结构雨棚(详见图纸),现要求贵司按图纸内容完成46#楼钢结构雨棚施工,此费用由我司承担”;工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0日。
2020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822元。《雨棚工程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7月30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6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雨棚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价款为455728.38元。工程验收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3986.58元。至今被告欠原告该项工程款101741.8元。
2.2020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舞台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基础和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的所有工作;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暂定合同总价1506263.02元(含增值税税率9%);工期预计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5日,竣工日期以甲方或第三方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证明书为准;付款方式:乙方所有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后次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支付。2020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一)》,工程新增范围及内容是2#楼二三层(2号演出面及3号演出面)演出外廊内,具体需根据导演组提出的演出需求进行施工制作;新增工程价款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暂计含税总价185010.86元;工期最终完工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二)》,工程新增范围及内容是2#楼内旋转台上进行增加PVC地毯装饰,观众楼梯走道上增加封闭遮挡装饰,观众席上总控制室进行需求装修;新增工程价款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暂计含税总价173428.35元;工期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0日。
《舞台工程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12月24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021年5月9日,原、被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6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为2195501.88元。工程验收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154856.3元,至今被告拖欠工程款1040645.58元未付。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1457970.3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雨棚工程合同》、《舞台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对工程验收、结算时间和工程价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逾期利息计算问题。
原、被告确认《雨棚工程合同》项下工程验收时间2020年9月1日,结算时间2023年6月9日,工程款455728.38元,已付353986.58元,未付101741.8元;《舞台工程合同》项下工程验收时间2021年5月9日,结算时间2023年6月9日,工程款2195501.88元,已付工程价款1154856.3元,未付1040645.58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雨棚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舞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付清。因此雨棚工程质保金为455728.38元的5%即22786.42元、舞台工程质保金为2195501.88元的3%即65865.06元,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工程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雨棚工程合同》、《舞台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详见下表:
一、《雨棚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付款进度
验收后15日内付至总价85%
结算后15日内付至总价95%
质保金(5%):两年质保期满后20工作日内
付款时间截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付款金额
387369.12-353986.58=33382.54
45572.84
22786.42
逾期付款起算时间
2020年9月17日
2023年6月25日
2022年9月30日
违约金(至2023年6月24日):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2020.9.17-2021.12.19
33382.54×3.85%÷365×459=1616.22
2022.9.30-2023.6.21
22786.42×3.65%÷365×265=595.57
2021.12.20-2022.1.19
33382.54×3.8%÷365×31=107.74
2023.6.22-2023.6.24
22786.42×3.55%÷365×3=6.65
2022.1.20-2022.8.21
33382.54×3.7%÷365×214=724.17
2022.8.22-2023.6.21
33382.54×3.65%÷365×304=1014.83
2023.6.22-2023.6.24
33382.54×3.55%÷365×3=9.74
3472.7
602.22
因此,《雨棚工程合同》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3年6月24日为4074.92元(3472.7元+602.22元),从2023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01741.8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舞台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付款进度
验收后15日内付至总价85%
结算日付至总价97%
质保金(3%):两年质保期满后20工作日内
付款时间截至
2021年5月24日
2023年6月9日
2023年6月6日
付款金额
1866176.60-1154856.3=711320.3
263460.23
65865.06
逾期付款起算时间
2021年5月25日
2023年6月10日
2023年6月7日
违约金(至2023年6月24日):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2021.5.25-2021.12.19
711320.3×3.85%÷365×209=15681.20
2023.6.7-2.23.6.9
65865.06×3.65%÷365×3=19.76
2021.12.20-2022.1.19
711320.3×3.8%÷365×31=2295.71
2022.1.20-2022.8.21
711320.3×3.7%÷365×214=15430.78
2022.8.22-2023.6.9
711320.3×3.65%÷365×292=20770.55
54178.24
19.76
因此,《舞台工程合同》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3年6月9日为54198元(54178.24+19.76元),从2023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040645.58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问题,《雨棚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全部或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1日验收,按照双方的退还时间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9月10日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822元,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履约保证金208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律师费支付问题,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支付律师费的发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应付的款项在被告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的问题,原告没有提供享有担保物权的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都人家AB地块自营业态钢结构雨棚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及增量工程项下的工程款10174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9月17日至2023年6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074.92元,从2023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01741.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都人家2#演艺中心观众席及舞台地面精装修(装饰)工程》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款1040645.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4198元,从2023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040645.5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8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履约保证金208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9.1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164.58元,由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益红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