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907号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立本。
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5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