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906号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30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大道79号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