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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906号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30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大道79号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10栋五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靓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