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社区水贝二路28号水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3913号文书,向被执行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15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