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81民初336号
原告:张×,现住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孝义市梧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孝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908779443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温×、孝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孝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原告及被告温×均受雇于该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