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02民初14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
原告***与被告***、***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泓公司)、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迪公司)、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关街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豪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北关街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豪泓公司、***、文迪公司、北关街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80247.4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受雇于***,***为豪泓公司工作人员。豪泓公司中标北关街办潍城区北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2021年9月23日***在工作时坠落,伤及头部及右膝关节等部位,被送至潍坊市市立医院救治。***于2021年10月6日自潍坊市市立医院出院后,又于2021年10月5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治疗。***受伤后至今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
豪泓公司辩称,***所诉与事实不符,豪泓公司不予认可。
***辩称,***在法庭答辩阶段对***的诉讼请求认可,但在庭审中变更陈述,不再认可***受雇于***,并辩称其与***是合作关系。
文迪公司辩称,文迪公司与***无劳务关系。北关街办将潍城区北关街道油坊小区改造项目发包给豪泓公司,豪泓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文迪公司,文迪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个人。因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所涉合同无效,豪泓公司应当对实际施工人因提供劳务受损承担责任。***住院费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主张损失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依法调整。根据病历记录,***于2021年9月23日不慎从高处摔伤,明显对于损害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并且根据潍坊市市立医院检查报告可以看出,在医院检查、建议下,***对于伤情十分明确,但是没有及时就诊,而是选择于十余天后的2021年10月5日入院治疗,因其主观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对于损害结果负有较大的责任。文迪公司要求按照各自过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最终赔偿责任。
北关街办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豪泓公司自北关街办承包潍城区北关街道油坊小区改造项目工程。2021年7月6***公司与文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北关街道油坊小区内楼房、厦子防水工程分包给文迪公司。根据文迪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文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防水工程。***自文迪公司分包到1、2、3、6、7、12、13、17、18、19、25、26、35、36、37、38、47、48号楼及厦子的防水工程。***受雇为***分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于2021年9月23日在3号楼沿街房清理卫生时,因楼外爬梯断裂而摔落受伤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
***受伤后于当日入潍坊实力医院住院治疗13天,又于2021年10月5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治疗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9332.42元。治疗期间,***已经向***支付费用48218.7元。***提供劳务期间由***根据其施工面积不定期向其发放报酬及生活费。***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与文迪公司结算。在文迪公司提供给豪泓公司的《老旧小区十六标段用工名册》中记载有***、***的姓名。***提供劳务期间,***向其提供了安全帽、反光服。豪泓公司主张***受伤前在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根据***提供的受伤时拍摄的照片,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申请、本院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临鉴字第13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之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受伤后18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45日;营养期限60日;后续治疗参考费用为6000元-8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录音、照片、用工名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由***分包组织施工,***所受伤害是因为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发生,且***的劳务报酬、生活费亦是由***支付,因此对***主张其受伤时受雇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只按照施工面积自***处领取报酬,没有证据显示***对工程有组织施工、资金投入等行为,因此***主张其与***就案涉工程是合作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豪泓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文迪公司,其分包行为是否违法与***因提供劳务受害无关联性,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豪泓公司对***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文迪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并因***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设备及措施如安全绳索等,其过错行为与***的受伤存在关联性,故应当与***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核定,***的损失构成为:1、医疗费39332.42元;2、误工费23210.63元(180天×47066元/365天=23210.63元),因***是以城镇务工作为收入来源,故按照城镇标准计算;3、护理费12507.95元(住院26天×47066元/365天×2人+45天×47066元/365天=6705.29元+5802.66元=12507.95元);4、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6元×50元=1300元);6、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鉴定意见为准;7、鉴定费2860元;8、鉴定拍CT片400元,共计89411元。因***作业时违规未佩戴已经发放的安全帽,其自身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减轻***、文迪公司10%的赔偿责任,***、文迪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89411元×90%=80469.9元,扣除***已经赔付的48218.7元,***、文迪公司还应当连带赔偿***32251.2元。北关街办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对***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64元,由***负担1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