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02民初14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 原告***与被告***、***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泓公司)、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迪公司)、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关街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豪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北关街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豪泓公司、***、文迪公司、北关街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80247.4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受雇于***,***为豪泓公司工作人员。豪泓公司中标北关街办潍城区北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2021年9月23日***在工作时坠落,伤及头部及右膝关节等部位,被送至潍坊市市立医院救治。***于2021年10月6日自潍坊市市立医院出院后,又于2021年10月5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治疗。***受伤后至今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 豪泓公司辩称,***所诉与事实不符,豪泓公司不予认可。 ***辩称,***在法庭答辩阶段对***的诉讼请求认可,但在庭审中变更陈述,不再认可***受雇于***,并辩称其与***是合作关系。 文迪公司辩称,文迪公司与***无劳务关系。北关街办将潍城区北关街道油坊小区改造项目发包给豪泓公司,豪泓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文迪公司,文迪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个人。因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所涉合同无效,豪泓公司应当对实际施工人因提供劳务受损承担责任。***住院费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主张损失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依法调整。根据病历记录,***于2021年9月23日不慎从高处摔伤,明显对于损害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并且根据潍坊市市立医院检查报告可以看出,在医院检查、建议下,***对于伤情十分明确,但是没有及时就诊,而是选择于十余天后的2021年10月5日入院治疗,因其主观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对于损害结果负有较大的责任。文迪公司要求按照各自过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最终赔偿责任。 北关街办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豪泓公司自北关街办承包潍城区北关街道油坊小区改造项目工程。2021年7月6***公司与文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北关街道油坊小区内楼房、厦子防水工程分包给文迪公司。根据文迪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文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防水工程。***自文迪公司分包到1、2、3、6、7、12、13、17、18、19、25、26、35、36、37、38、47、48号楼及厦子的防水工程。***受雇为***分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于2021年9月23日在3号楼沿街房清理卫生时,因楼外爬梯断裂而摔落受伤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 ***受伤后于当日入潍坊实力医院住院治疗13天,又于2021年10月5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治疗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9332.42元。治疗期间,***已经向***支付费用48218.7元。***提供劳务期间由***根据其施工面积不定期向其发放报酬及生活费。***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与文迪公司结算。在文迪公司提供给豪泓公司的《老旧小区十六标段用工名册》中记载有***、***的姓名。***提供劳务期间,***向其提供了安全帽、反光服。豪泓公司主张***受伤前在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根据***提供的受伤时拍摄的照片,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申请、本院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临鉴字第13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之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受伤后18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45日;营养期限60日;后续治疗参考费用为6000元-8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录音、照片、用工名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由***分包组织施工,***所受伤害是因为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发生,且***的劳务报酬、生活费亦是由***支付,因此对***主张其受伤时受雇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只按照施工面积自***处领取报酬,没有证据显示***对工程有组织施工、资金投入等行为,因此***主张其与***就案涉工程是合作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豪泓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文迪公司,其分包行为是否违法与***因提供劳务受害无关联性,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豪泓公司对***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文迪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并因***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设备及措施如安全绳索等,其过错行为与***的受伤存在关联性,故应当与***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核定,***的损失构成为:1、医疗费39332.42元;2、误工费23210.63元(180天×47066元/365天=23210.63元),因***是以城镇务工作为收入来源,故按照城镇标准计算;3、护理费12507.95元(住院26天×47066元/365天×2人+45天×47066元/365天=6705.29元+5802.66元=12507.95元);4、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6元×50元=1300元);6、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鉴定意见为准;7、鉴定费2860元;8、鉴定拍CT片400元,共计89411元。因***作业时违规未佩戴已经发放的安全帽,其自身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减轻***、文迪公司10%的赔偿责任,***、文迪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89411元×90%=80469.9元,扣除***已经赔付的48218.7元,***、文迪公司还应当连带赔偿***32251.2元。北关街办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对***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北关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潍坊文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64元,由***负担1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