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兴华东路路北东顺大厦9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4276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90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