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2188号
原告: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东顺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2元,减半收取5506元,财产保全费4126元,两项共计963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