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北大顺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博,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82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1149元,已执行到位77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5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已委托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到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委托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的决定。

5、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