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2执1383-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北大顺大厦902。

被执行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10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81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