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君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君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举,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潍坊君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君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