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0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滨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在通山县财政局的由上级政府划拨给执行人的隽水渡改桥项目建设专项资金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在通山县财政局的由上级政府划拨给被执行人的隽水渡改桥项目建设专项资金4109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阚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