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通山县财政局的由上级政府划拨给其隽水渡改桥项目建设专项资金81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在通山县财政局的由上级政府划拨给被告的隽水渡改桥项目建设专项资金81万元予以冻结。
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阮洋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芬